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为“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COMPREHENSIVE COMBAT FEDERATION。
 
第二条 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是推动综合格斗运动发展,促进综合格斗普及,推动综合格斗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社会团体,是综合格斗文化研究、比赛交流与综合格斗资格认证推广的服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世界各地综合格斗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综合格斗运动的开展,积极推广综合格斗段位制;努力促进综合格斗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外模式和标准,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综合格斗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
第四条 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总部地址:中国香港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向世界各地的格斗联合会、格斗社团格斗馆校、格斗爱好者开放。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
1、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格斗社团、格斗馆校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地市级或相当于地市级的格斗社团、格斗馆校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3、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格斗社团,格斗馆校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4、各行业体育联合会、格斗联合会和设有格斗院系的高等院校格斗联合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格斗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格斗组织和格斗馆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凡格斗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二)经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由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格斗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2、参加本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格斗段位证、裁判证、教练证培训考评及格斗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3、对本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积极宣传和开展格斗活动。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本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格斗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格斗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本会及各级会员单位的团结和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的声誉 。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 不按期向本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由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对退会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进行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领导和管理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的机构有: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技术考评委员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单位会员(每个单位会员两个代表名额)和在格斗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经推选的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中国格斗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格斗联合会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格斗联合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 由秘书长负责,处理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格斗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如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可建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技术考评委员会成员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有主任1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总人数为单数。技术考评委员会成员必须持有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签发的裁判员证书,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技术考评委员会负责国际教练员、裁判员、段位等各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及考评事宜,制定和监督执行竞赛规则和评分规则,审核参加中华格斗国际交流大赛和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其它活动的裁判员资格,并对组织者予以技术指导。技术考评委员会会议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格斗工作,在格斗界有较大影响、对格斗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联合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证、裁判证、教练证、段位证,由秘书处统一制作, 任何单位、团体、联合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3月31日在中国综合格斗联合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和解释。修改需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章程未尽由执委会决定处理,并报告代表大会。
地三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
 
    本章程即日起生效。